怪男搶公車司機不成,搶孕婦機車

陳姓男子先搶了一把水果刀後,沿路攔公車試圖硬闖,他還敲破車窗,最後搶公車不成,還搶了孕婦的摩托車,幸好被路過員警攔下,把他逮捕。全案依加重強盜罪與強制罪、強奪等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縣三重,晚間發生連續搶劫案件!一名陳姓男子先衝進水果行,搶了一把水果刀後,沿路攔公車試圖硬闖,公車司機不讓他上車,他還敲破車窗,最後搶公車不成,還搶了孕婦的摩托車,幸好被路過員警攔下,把他逮捕。

這名男子用嘴巴咬著菜刀,騎車到處晃,嚇壞不少路人,騎了大約1百公尺,員警發現男子行為怪異,手中又有血,立刻攔截下來,把他逮捕;警方初步判斷,有竊盜和毒品前科的男子,疑似吸毒後恍神,才會搶菜刀,犯下連續搶劫案。警方依強盜罪嫌將男子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男子吸毒後持刀搶劫孕婦機車,仍構成犯罪

陳姓男子衝進水果行之後,搶了一把水果刀的行為,已經夠成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沿路欄公車試圖硬闖,若有身體去阻擋或者威嚇公車司機讓他坐,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敲破車窗的部份,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男子持刀以及敲碎玻璃,威嚇公車司機要搶公車,雖然沒有成功,但是其已經造成司機及乘客心裡受到恐懼成立刑法強盜罪,而男子手裡有持著開椰子的刀,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的加重強盜罪未遂犯,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男子又用開椰子的刀架住路過懷孕女騎士的脖子逼她把機車交出來,成立刑法第330條的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方發現男子之前有竊盜與毒品的前科,疑似精神恍惚,才會犯案。但這無礙於其罪名的成立,因為刑法第19條第3項有原因自由行為相關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仍然要處罰。而男子若疑似吸毒,而造成精神恍惚,男子卻還強盜懷孕女騎士的機車,而且還騎乘,此時應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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