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母「跳池塘去死算了」,男違反保護令

法院受理聲請後核發保護令,禁止賴男對父母為騷擾、接觸等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賴姓男子不時咒罵父母,符合「騷擾」的定義:「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竟有這種逆子!新竹縣賴姓男子經常辱罵70幾歲的父母,雙親聲請保護令獲准,但賴某上個月竟又用三字經辱罵母親,還叫她「乾脆跳池塘去死好了!」傷心賴母真的跳下家門前的池塘尋死,還好有路人經過把她救起。賴母拒絕把每月6000元老人年金給兒子花用,她強調,兒子沒有正當工作她不計較,但他要錢是想拿去買酒、買毒品,「我們怎麼能眼睜睜看他再傷害自己!」賴姓老夫婦不甘一再受辱,7月底鼓起勇氣再度向警方報案,警方查證這起逆倫案屬實,將全案依違反保護令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評析

辱罵受保護令之人,違反保護令依法送辦

賴姓男子與其父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男子不時咒罵父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關於「騷擾」的定義:「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法院受理賴姓男子父母聲請後,依同法第14條第2款可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依據同法第61條犯違反保護令之罪,可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當初父母若沒有申請保護令,而賴姓男子不時咒罵去死,而若其母親真的跳水自殺,賴男此時則不成立刑事問題,因為咒人去死,屬於不能犯,縱使其母親真的跳水自殺也是心情鬱卒下出於自願不該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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