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加辣,就猛打,肉圓家暴惡父喪失探視權

案例事實:

    本案例為日前新北市蘆洲林姓男子因為兒子幫買肉圓時「沒加辣」,就對妻小大打出手,如今妻離子散,不僅離婚,男童「監護權」歸母親所有,肉圓家暴父也因為男童堅持拒絕讓父親探視,連探視權也沒有。據了解,雙方是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和探視權由法院裁定。

法律評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子女監護權和子女探視權(法律上稱為子女會面交往權)之相關規定:

    一、家暴法規定,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俗稱子女親權或監護權)。因為根據研究,家庭暴力對子女產生極大之負面影響,所以若加害人無法證明由其擔任監護人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當然就會由對方擔任監護人,本案件顯然應由母親行使監護權。但實務上,訪視報告若建議因加害人暴力行為不是很嚴重,建議由雙方共同監護有利於子女者,法官也可能改慮裁定共同監護。

    二、法院如認為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關於未任監護人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民法的規定其實很簡單。若發生家庭暴力時,有關子女會面交往權,家暴法引入外國之監督會面交往制度,規定於第45條,其內容如下:「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1.於特定之場所交付子女。2.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3.完成加害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4.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5.禁止過夜會面交往。6.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7.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法院如認為有違背前相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6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所以,依家暴法規定,法院是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肉圓家暴惡父與小孩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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