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心酥吸管侵害專利權!?星巴克一審勝訴

星巴克2016年推出「限定款義式濃縮奶霜脆餅星冰樂」,搭配飲用的造型吸管「捲心棒」遭江姓男子控訴侵害其專利權(2014年發明食用吸管),並求償100萬元;江男主張他發明的食用吸管以多個澱粉層相互覆蓋重疊,分為內外層「兩膠層」,保護吸管可在碰水時不因受潮而軟化,喝完飲料後直接連同吸管一起吃掉,已在2014年申請專利,但星巴克2016年推出「捲心棒」不論外觀設計、行銷用語、標榜功能都與其雷同,多次聯絡協商、要求下架對方都置之不理。星巴克反駁,捲心棒以麵粉、蔗糖、巧克力風味內餡等製作,因澱粉烘焙會硬化,形成酥脆的餅乾管狀,並不含有食用膠成分,與江男專利中「二膠層」不同,且植物膠、動物膠遇水不會軟化等特性只是一般烘焙知識,不具進步性。

法官審酌認為,星巴克捲心棒內部的巧克力內餡因黏稠特性,形成可防水的內膜,與江男創作的技術不同,一審判星巴克未侵權,但江男不服上訴二審,由智財法院審理中。

<引自中時電子報>

法律評析

這是一則關於新型專利認定及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的生活化案例,原來捲心酥吸管也能申請專利!而且還歸類在新型專利。

臺灣的專利種類有三種,分為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進。發明專利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專利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針對技術層次較低及在該技術領域中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的創作。設計專利則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2.本案例中兩種捲心酥吸管,法官如何判定星巴克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呢?涉及專利侵權判斷流程,須先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星巴克捲心酥吸管)是否落入被侵害對象(江先生的捲心酥吸管)的專利權範圍。依智慧財產局制訂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主要分為兩大步驟:

第一步驟:解釋請求項,也就是解釋被侵害對象的專利範圍;

第二步驟:解析「系爭專利之解釋後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再分別進行比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侵權,判斷原則包括:是否符合「文義讀取」,是否適用「均等論」及被告就「限制事項」的主張,限制事項諸如「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 「貢獻原則」等,於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時,應同時考量該等限制事項(被控侵權人可擇一或一併主張,判斷時,四者無先後順序關係)。若有任一限制事項成立,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侵權

上圖引自<<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法官判決重點:

法官認為星巴克的產品(系爭產品)未落入專利請求項的專利權範圍。關鍵在於星巴克的捲心酥吸管只有內部有膠層,而江先生的產品則是內外皆有膠層,與江男的產品在文義、技術、功能及效果上均不相同,因此未構成侵害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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