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獲取個人資料當人頭帳戶,成詐欺幫助犯

民眾若發生類似情形,確實無辜,建議尋求相關法律諮詢,較能保障自身權益。假如遭檢方起訴或法官依間接故意論以有罪,此時民眾可向各地方法院附設地檢署告發法官枉法裁判。

署立彰化醫院最近接到民眾反映,詐騙集團用醫院名義假藉說看診後沒有拿藥等藉口,索取病人個人基本資料,醫院呼籲民眾接到類似電話,可打電話和署立彰化醫院再確認。署立彰化醫院社服公關室主任說,有民眾向醫院表示,接到不明人士來電,自稱是醫院工作人員,說明到醫院看門診拿藥時,處方箋有問題,或是該領藥沒有領藥,需確認個人基本資料。

詐騙集團可能利用病患的個人資料到銀行開設人頭帳戶,醫院也接到台灣醫院協會通知,已有歹徒利用醫院名義詐騙,為防止就醫民眾上當,醫院也貼海報提醒民眾注意。醫院如打電話給民眾,通常都是進行慢性病衛教、出院衛教以及手術後相關衛教等,不會要求民眾提供銀行存款帳號和密碼等個人資料,民眾如接到類似電話,可以撥打04-8298686向醫院查證。

法律評析

個資被詐騙集團拿去開人頭戶,遭法院以詐欺罪定罪怎麼辦 

該案詐騙集團涉嫌假醫院名義,欺騙民眾提供身分證字號與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並以民眾的帳戶密碼作人頭。因為若欺騙民眾銀行帳號與密碼,及身分證字號雖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但沒有使人為財產上處分,所以這部份不成立刑法詐欺罪。而若詐騙集團騙到上述等個人資料後,而由ATM自動櫃員機將受害人帳戶的錢提領走,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到銀行櫃檯取款,則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民事部份,若詐騙集團騙走被害民眾個人資料後,提領帳戶裡面的現金,侵害到民眾的財產權,則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詐騙集團騙走個資後,提領被害人的金錢,因為被害人是用詐欺手段,詐欺為犯罪行為,所以此種得款手段成了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可以上述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方式討回金錢。


而若是騙到身分證字號,實務見解屬於隱私權所保障的範疇,被害民眾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若被害民眾日後遭檢察官依詐欺罪幫助犯起訴時,被害民眾該如何在法院上自保呢?依據刑法第30條,幫助犯需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圖,該案民眾是誤以為醫院要確認個人資料方便查病歷表,並無心幫助詐騙集團犯罪。


實務上有些法官明知民眾確實是被詐騙集團所騙,因為自己不慎提供自己帳號密碼給詐騙集團。也知悉他們確實很可憐,但又了顧及如果就此放了這些被害民眾一馬,司法威信又如何說服於眾?(他們心想:如果放水讓這些民眾不受詐欺罪幫助犯罪名制裁,那詐騙集團心理一定會想,這樣不處罰喔,那以後盡量用這種方式脫罪就好了!)因此認為這些民眾當初就要認識到可能被騙的情形,自己不去審究就把帳號密碼隨便給別人,這些法官認為他們有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但法官這樣判斷似乎有恣意擴大「間接故意」的解釋,明顯違背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及刑罰謙抑思想

 
然而,還是有通達人情的法官體恤到被害民眾的可憐,知道他們確實是被騙才提供帳號密碼給詐騙集團,因此最後判無罪。

間接故意的根據在於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依案例觀察,民眾單純的認識打電話給他的人是醫院,而非詐騙集團,信以為真的以為提供銀行帳號密碼給他們,可以方便找到相關病例。這或許是一時不慎,以及智識或生活經驗不足,但被害人的本意並無意預見詐騙集團詐欺行為發生,其本意也沒抱持就算「發生或不發生都沒差」的情形。所以依此判斷,那些法官的認定顯然與間接故意的論理解釋不符。那些法官所陳述的判決論述,應屬刑法第14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依據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詐欺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所以應論以無罪


將來民眾若發生類似情形,確實無辜,建議尋求相關法律諮詢,較能保障自身權益。假如遭檢方起訴或法官依間接故意論以有罪,此時民眾可向各地方法院附設地檢署告發法官枉法裁判。若是法官只是為了製造避免詐騙集團以此為藉口,而企圖連無辜民眾也一起制裁,而曲解法條本意,此時並非單純適用法律的無知,可解讀有心製造冤獄,與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難謂不符合,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切記枉法裁判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切勿用自訴或告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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