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保證人被扣薪聲請清算,法院裁定免責無需再還款

案例事實

委託人債務人小王
案件結果清算裁定免責,無須再還款。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聲請人的陳述

我年輕時幫妹妹作保,結果妹妹還不出貸款跑路,留下我一人獨自面對債務,本來我也想躲債,無奈家有老小,生活重擔全在我一人身上,不能躲避不處理,每月薪資亦被扣薪,導致經濟情況越來越差。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我不想再過這樣的生活,決定徹底解決債務問題,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律師解說

律師建議與評估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對金融機構有債務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與銀行協商或調解(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但是小王所負債務是保證債務,法律性質上是從債務,故僅能聲請法院調解,無法透過協商程序處理。

 

調解不成立者,則可進入第二階段,「更生」或是「清算」程序。更生程序的重點在於每月須有收入,且扣除支出後尚有餘額,足以履行清償方案,此程序結果是要由債務人提出六年清償方案,一旦法院認可債務人只須依約償還六年,未清償部分即可獲得免責。

 

而清算簡單來說就是個人破產,把個人名下所有資產變現後償還給債權人,此程序結果有三種,一是入不敷出,不需再償還任何款項(債清條例第132條);二是償還兩年內的收入扣除兩年內必要性支出後,所剩之餘額(債清條例第133條)三是償還總債務(包含利息)之兩成(債清條例第134條)

 

本件案件是屬於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已無餘額,根本無法負擔六年的更生清償計畫,故楊律師建議債務人直接聲請清算,並將本身財產變價後解交給法院作分配予債權人。

法律程序的進行

清算程序過程銀行多質疑小王是否有隱藏收入或有虛報支出,並以小王年紀距離退休年紀尚有一段時間,仍屬有工作能力為由,希望法院駁回清算之聲請,或是裁定償還總債務之兩成(債清條例第134條)。

法院判決

清算裁定免責,無須再還款

楊律師整理債務人小王的薪資收入及生活支出,向法院說明債務人小王每月實已入不敷出,無力再清償債務,並請求法院直接給予免責(債清條例第132條)。法院審酌後認為小王確實每月入不敷出,已無力清償債務,且無任何不免責事由,故直接裁定免責。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133、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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