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也是受扶助人?談原住民與法扶資源運用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遭爆料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因不滿陳采邑律師曾表示她與原民會主委有同居關係,對陳律師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Kolas Yotaka再到法扶基金會申請扶助,提出民事訴訟控告陳律師,請求賠償50萬元,遭質疑身為政府高官,不可能沒錢自費請律師,卻為要享受國家為弱勢提供的法扶資源。

法律評析

法扶對原住民的申請扶助案件不審查資力

法扶的宗旨就是協助請不起律師的弱勢者,也能夠享有程序上的保障,所以一般案件,都需要審查申請者的經濟能力,例如中低收入戶、每月可支配所得在一定標準以下、無自用住宅以外房產等等,以希望資源能有效運用在弱勢者身上。但原住民案件則是例外,法扶目前對原住民的申請案件並不審查經濟能力,只要具有原住民身分,且請求內容非屬無據,即可提供免費律師協助,所以就算是有錢人,只要是原住民,還是可以請法扶指派律師,Kolas Yotaka能通過法扶申請,並不令人意外,反而是法扶在現行制度下,無法拒絕扶助Kolas Yotaka。

 

原住民不審查資力及一律強制辯護帶來的影響

如同民眾質疑的,Kolas Yotaka不可能不認識律師、也不可能請不起律師,卻仍然申請法扶,加上告的對象還是曾在法扶服務的律師,無法迴避占用法扶資源的質疑,卻實造成很大的社會負面觀感,雖然合法,但不合情理,也與法扶協助弱勢的宗旨有所違背,現行制度一律不審查原住民資力,有檢討修正的空間。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法院一律需要為原住民被告選任律師;在偵查中,檢察官也必須通知律師來幫原住民被告辯護。形同偵查、審判整個過程中,原住民都必需有律師幫忙辯護,立法美意當然是為了保障原住民被告,但卻沒有區分案件的類型和所犯罪名的輕重程序,而法扶資源並非無限,現行運作的結果是,原住民酒駕案件數量很多,法扶資源很多是用在原住民酒駕案件上,但酒駕案件的成罪是以酒測值為準據,幾乎沒有什麼需要律師辯護的空間,諸多法扶資源花費在此,這恐怕是立法時沒有想像到的情形,原住民權益固需保障,但仍應考量國家資源的有限性,以免排擠真正弱勢者受扶助的機會。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