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幫夫車禍頂罪,夫酒測值零,仍觸犯頂替罪

一輛汽車和一台機車在路口發生車禍,女騎士空中翻滾後倒地受傷,警察到場後,張姓女子向警察供稱汽車是她開的,但受傷女騎士卻說,看到的駕駛是男性。案經警方調查後,才發現原來是張女擔心丈夫吃了燒酒雞會被驗出酒駕,才出面頂罪,但最後經酒測,其實丈夫酒測為0。

資料來源:ETtoday

法律評析

幫別人頂替犯罪有什麼責任

頂替罪,規定於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藏匿,指收容隱匿,隱避,指用藏匿以外的方式使人可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捕,例如誤導警察脫逃人逃匿方向,或為犯人偽裝外表躲避偵查等都算,客觀上藏匿或隱避隱避犯刑事罪之人,或已經司法機關逮捕拘禁而脫逃之人,而且主觀上也想藏匿或隱避犯刑事罪之人時,成立第一項藏匿犯人罪。冒名稱自己為犯人而頂替犯罪,且主觀上也想頂替他人犯罪時,為第二項的頂替罪。

 

頂替罪所保護的是國家搜索權、裁判權,所以如果行為人有使犯人(含犯罪嫌疑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足使真正犯罪之人逍遙法外,無法發現事實,頂替的人即已成立本罪,至於頂替之人事後自首、或被頂替者是否有罪,都與頂替罪是否成罪無關

 

如果夫酒測值為0,妻還是成立頂替罪

本案經警方調查後,發現實際駕駛人其實酒測值為零,張女的丈夫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若最後車禍鑑定中,張女丈夫也無肇事責任,張女也難脫罪責,因為頂替罪所頂替的「犯人」,並不以真正的犯罪人為限,包括犯罪嫌疑人,且不論是否已遭刑事追訴,故張女也無法避免頂替罪的罪嫌,且車禍現場,張女以謊稱自己為駕駛人而在三聯單上簽名,也可能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張女藏匿人犯罪的部分,刑法第167條另外有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藏匿人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考量有上述關係之人想保護自己親人是人之常情,因此可以本條減輕或免除藏匿人犯罪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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