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假處分」,確保訴訟戰果

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文化大學去年因前校長辭職,啟動校長遴選程序,去年底遴選出台灣科技大學教授盧希鵬,但文化大學董事會接獲校長遴選委員檢舉,指遴選當天有非遴選委員列席,疑似影響遴選公正,甚至發生候選人評分一百分與六十分的懸殊差距,文化大學董事長張鏡湖因此認為遴選程序有爭議,堅持不簽核新聘書,教育部四度裁罰共計一百四十萬元,逼張鏡湖簽字。張鏡湖選擇採取訴訟途徑,一審敗訴後,日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七日後收到法院准許假處分的裁定,禁止執行文化大學董事會遴選校長決議。

 

法律評析

一、前言

A將房屋賣予B,但遲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B探知A財務狀況不好,害怕A再將房屋出賣予第三人。C向D買受一批iphone X手機,C簽發一張支票予D,作為價金之支付,惟D遲未依約交付iphone X手機,C依法阻止D向銀行提示支票。E偶像和F經紀公司簽有經紀契約,雙方因理念不合,E拒絕F公司的行程安排,並寄發存證信函解約,欲與G經紀公司簽約,F公司為避免E和G經紀公司簽約。H地主和I建商簽有合建契約,雙方發生糾紛,H想阻止I繼續興建房屋,以保全其解約後回復原狀之請求。J為公司的舊董事長,K為新選出的董事長,J拒絕交出公司印鑑,以致於無法辦理董事長改選登記,K應如何主張權利。L和M為夫妻,L提起離婚訴訟,M帶走二人之未成年子女,L訴請法院在為離婚訴訟判決前,裁定M不得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境(國)及訴訟中暫時由L擔任小孩的監護人,並命M每月須給付小孩扶養費12,000元。

假扣押、假處分是法律規定的「保全程序」,此處的「假」字來自日本,是指「暫時」的意思。保全處分是指為避免債務人財產狀況變更,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或禁止變更請求權的現狀,以確保日後取得執行名義時之強制執行得以實現。假扣押是用於「金錢請求」的情形,假處分則用於「金錢請求」的情形,二者如何區分?應視具體個案聲請人的執行目的為何,舉例而言:甲向乙買受自小客車一輛,甲給付價金後,乙拒絕交付車輛,如果甲的目的是在確保日後車輛之交付,則甲應聲請假處分,然甲的目的若僅是要拿回已給付的價金,則聲請假扣押即可。

二、聲請流程

(一)聲請假處分裁定

強制執行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所以必須先具狀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狀紙內必須釋明若現在不為假處分,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般聲請時會同時表明願供擔保。聲請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

(二)法院為假處分裁定

法院接受聲請後,會審查是否具備假處分裁定之事由,後為准駁。倘准為假處分裁定,法院會在裁定書內定出假處分之方法,假處分之方法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裁定同時會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法院裁定內容多為「准聲請人提供新台幣XXX元為擔保後,得就……(具體假處分之方法)。」假扣押擔保金額實務上為「請求金額的3分之1」,假處分則不一定,通常是全額(例如聲請命禁止提示支票的假處分裁定,大多數法院以支票面額的金額定擔保金),至於純粹身分上裁定則不用擔保金(例如定暫時監護人)。

(三)聲請人收到法院准假處分裁定後,首先必須依裁定內容辦理提存,再檢附假處分裁定書和提存書具狀向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假處分執行,另須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

(四)法院接受聲請後,會速定執行期日通知聲請人,但不會通知相對人(債務人)。

三、應注意事項

尚有一和假處分類似的保全程序,即「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者主要區別在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的目的並非全然在保證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多係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本案執行前,並不能受有現實利益,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本案執行前,聲請人事實上已依該裁定所定之暫時狀態假處分實現權利,相對人亦應暫時履行其義務,此為二者最大之不同。

至於假處分如何於紛爭中實際運用,將以前言所舉的案例說明:B得聲請法院裁定禁止A為處分房屋所有權之行為;C向法院聲請裁定禁止D向支付銀行提示支票;為避免E與G經紀公司簽約,F得聲請裁定禁止為簽約行為;H得聲請裁定禁止建商繼續興建房屋;J拒絕交出公司印鑑,K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J使用公司印鑑並命其交出,此時J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印鑑證明;L和M間的離婚訴訟,屬家事事件,L得聲請法院定其為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人,並命M在法院裁判確定前每月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干元予L,此兩種裁定皆屬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四、本則新聞評析

依大學法第10條第1項後段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本件涉及遴選作業程序是否有瑕疵,應訴請確認遴選程序無效或撤銷遴選程序所為決議。因待案件確定恐費時延宕,影響學校運作,故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執行董事會遴選委員會所作決議,換言之,即禁止新校長上任,暫時仍由舊校長執行職務。而法院裁定會定出期間,假如時間是一年,法院定擔保金的金額應會是校長一年的薪資金額。另外,本件若是由遴選出的新校長向法院聲請在判決前由其擔任校長執行職務,依前面的說明,這種保全程序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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