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加盟主惡意倒店請求給付違約金勝訴,被告應給付40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A公司(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在加盟契約中訂定競業禁止約款,原則上都不會違法,都具有效力,因加盟關係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並不適用勞基法對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況且加盟主與總公司之間,並不會像雇主和勞工間有顯著地位不平等的狀況,競業禁止約款反而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違約了當然要賠償違約金

A公司欲進軍汽車美容(鍍膜)業,取得國外著名鍍膜廠牌的國內代理權,而B先生則是A公司負責人C先生的朋友,向C先生表達加盟汽車美容的意願,雙方洽談後,A公司幫忙B先生找了合適的地點,也幫忙出了大部分的裝潢費,另外也簽訂了加盟契約,約定加盟店須向總公司進貨,且不得有競業禁止的行為。前幾個月B先生尚有向A公司正常進貨,營運也算正常,但後來卻常常不開店,也不再向A公司進貨,經探查,發現B先生竟然同時在附近經營另一家汽車美容店,所營業務完全相同,但B先生故意不掛名負責人,辯稱自己沒有經營,只是偶爾幫忙而已,自己沒有違約,後來甚至直接把加盟店收掉,把店內物品全數拆走。A公司無法接受B先生毫無誠信的行為,要求B先生賠償,於是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律師解說

被告抗辯:

因為B先生矢口否認有何違約情節,更刻意避不見面,辯稱加盟店經營不下去是因為A公司販售的貨品太貴,讓自己無法承受壓力,而且A公司也有遲延交貨,害自己無法開店接客。而另外一家汽車美容店不是自己開的,並沒有參與,只是偶爾有去幫忙,並沒有違反競業禁止,另外更爭辯自己遭到詐欺、脅迫才簽下了加盟契約,競業禁止約定侵害了自己的生存權,是無效的,拒絕賠償半毛錢。

原告主張:

律師整理相關事證後,對被告B先生所述內容一一駁斥,

一、A公司販售的貨品定價,並沒有偏高情形,從報價單到後續的出貨單,甚至還有所打折,加上B先生也已訂貨過數次,若認為價格過高,不可能訂貨數次,再以加盟店的價目表,扣除成本後的毛利率也是相當高,B先生根本沒有虧損的情形發生,店內工讀生也到庭證稱生意相當不錯,都有洗不完的車子,B先生抗辯A公司貨品太貴,讓自己無法承受壓力而關店,並非事實。

二、B先生雖然辯稱自己跟另一家汽車美容店無關,但經原告和律師查訪,發現該汽車美容店的租約,就是B先生和地主簽訂的,而人力網站的徵人資訊,恰恰也是用B先生老婆掛名的公司,原告手中也有數則B先生被C先生發現違約後,不斷道歉認錯的錄音,均提出於法院。在訴訟中也聲請法院通知該汽車美容店的員工到庭作證,證實B先生的確同時經營另一家汽車美容店,而且背後還是由B先生獨資。

三、在加盟契約中訂定競業禁止約款,原則上都不會違法,都具有效力,因加盟關係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並不適用勞基法對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況且加盟主與總公司之間,並不會像雇主和勞工間有顯著地位不平等的狀況,競業禁止約款反而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違約了當然要賠償

  • 違約金,而簽訂加盟契約時,也經過了律師的見證,B先生空口白話說遭到詐欺、脅迫才簽字,卻沒有任何證據,實在無法讓人採信。

    法院判決

    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

    法官經過數次開庭審理及訊問證人後,認為B先生違約事實相當明確,且加盟契約也未顯失公平,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所簽立。A公司因為B先生的惡意違約行為,導致加盟店無法營業,確實受有損失,於是判決B先生應賠償A公司40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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