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型名醫傳下藥迷姦!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調查

上遍各大電視節目的已婚整形醫師張耀元,驚爆涉性侵!張遭一名正妹指控,日前兩人吃飯飲酒,張涉趁機下藥迷昏她性侵,還把她丟包在飯店。北檢指揮警方搜索張任院長的京硯聯合診所並約談張,據悉張堅決否認性侵,強調有去賓館但絕無下藥性侵,檢方前晚訊後依涉犯最重可判刑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諭令張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每個人都有是否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性自主決定權,違反他人的性自主權,而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時,將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因為惡性較普通妨害性自主罪更重,刑法尚有妨害性自主罪的加重事由,當發生這些事由時,刑期最少有七年,本例新聞中的張姓醫師,就是涉嫌觸犯加重妨害性自主罪中,以藥劑犯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罪的加重事由:

(一)兩人以上共同犯之

只要約好一起行動就算,即使只是把風,並未為性行為,也屬於加重事由。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對七歲以下兒童犯之者,由於法律上認為七歲以下兒童不可能知道性行為代表的意思,無法行使同意,因此一定是加重事由。為保護未成年人,若違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的意願而與之性交,也屬於加重事由。不過必須行為人知悉被害人之年齡未滿十四歲,有些外形較成熟的被害人,而導致行為人誤以為滿十四歲或十六歲,都會影響到犯罪的構成。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對沒有辨識能力的人違反意願而為性交行為,法律上也認為此種行為人惡性重大,必須加重處罰。但也必須行為人主觀上知悉被害人是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而本款其實應限縮解釋,限於心智缺陷達到無法清楚認識性交及表達意願,才能適用,惟實務上檢察官之認定相當寬鬆,有違反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之嫌。

(四)以藥劑犯之者

本例新聞中的張姓醫生即有此事由的嫌疑。藥劑,最普遍的是約會強暴藥丸-FM2,或是安眠藥等任何會讓人意識混亂或失去意識的藥劑都算。比較特別的是,其他加重事由都是成立強制性交時,有加重事由才加重處罰,但本款則是在行為人下藥時,雖然還沒有強制性交,也算有加重性交罪。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無論是精神上或身體上凌虐都算是本款的加重事由,因為涉及身體及精神健康,所以法律上也認為必須加重處罰。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此款最為著名的是多年前發生的搭乘計程車而遇害的彭婉如命案。因為傷害的不只是受害人,還有社會大眾對於公眾運輸工具的信賴,影響重大,所以也列為加重事由。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只要未經同意而進入都算是本款的加重事由。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兇器是指會危害生命、身體的器物,實務上,即使是拿起隨身攜帶的鑰匙,而利用鑰匙尖頭傷害人,都有可能成立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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