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風化-網路聊天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辦,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委託人羅先生(被告)
案件結果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要成立刑事犯罪中的故意犯,行為人除客觀上的行為要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外,主觀上也必須具備犯罪的故意。

羅先生某天在家中連上UT聊天室的成人聊天室,以「純包養~情」的暱稱登入,不巧剛好被網路巡邏的婦幼隊警察發見,警察見機不可失,便進而與羅先生聊天,接著再以聊天對話紀錄,將羅先生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以電腦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訊息之罪嫌,移送法辦,羅先生接到警察的警詢通知後,相當緊張,來所尋求李律師的協助。

律師解說

被告羅先生進入聊天室僅出於娛樂,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

羅先生表示自己並沒有要和人性交易的意思,自己只是看到朋友有在UT聊天室和網友聊天過,覺得好玩,想要戲弄在聊天室的其他女子,才會一時興起用比較敏感的暱稱上網聊天,相當後悔,詢問律師有沒有機會平安度過。

李律師聽完羅先生的敘述後,先告知羅先生,這種案件實務上非常多,多半最後法院都會判有罪,很多年輕人會誤觸法網,但並不是沒有無罪辯護的空間,這種案件必須要自行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才會有所轉機。李律師隨後也進入UT聊天室瞭解聊天室的登入和聊天模式,發現在進入聊天室前,會跳出「依電腦網際網路分級辦法為限制級,限定為年滿18歲且已具有完整行為能力之網友,未滿18歲謝絕進入瀏覽,且願接受本站各項條款。為防範未滿18歲之未成年網友瀏覽網路上限制級內容的圖文資訊建議您可進行網路分級基金會TICRF分級服務的安裝與設定」等訊息,首先可看出進入聊天室需經過18禁的提醒篩選。另外李律師進入聊天室後,發現其他網友的暱稱也是十分得露骨,例如夜色人妻、騷一下、找熟男、天冷找溫暖等等,而羅先生進入這個聊天室聊天,當然很有可能入境隨俗也取類似的暱稱,並不代表「純包養~情」就是出於援交的意思。

對於本案的辯護策略,我國法律對於性交易這件事,如果都是成年人,基本上沒什麼事,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罰罰錢而已,但如果一方是未滿18歲之人,就變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處理,會有不輕的刑責。但這個UT聊天室在進入前,明顯會跳出18禁的提醒訊息,要求未滿18歲的少年少女不能進入,羅先生自然信賴這個提醒訊息,認為聊天室裡面的人都是18歲以上之人,主觀上並無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犯意,檢警不能以推測、擬制的方式,以18歲以下的人還是會無視訊息進入,去推測羅先生具有犯罪的不確定故意,此外,單單以「純包養~情」的暱稱,也不能直接認定具有性交易或猥褻行為要約之程度,罪證不足的情形下,為羅先生為無罪辯護,並告知羅先生對於警察、檢察官會詢問哪些問題,該如何應對,並事前詳加討論。

法院判決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楊律師陪同羅先生至警局婦幼隊做筆錄時,看得出警察態度是認為羅先生會成立犯罪的,最後還勸羅先生要記取教訓,表現良好的態度給檢察官看,檢察官會給予機會等等,讓羅先生擔心不已。但楊律師告知羅先生先不要想這麼多,是否成立犯罪,並非警察所能決定,警察調查完畢後,會提出職務報告給檢察官,重點是在檢察官這關。不久後,地檢署通知羅先生開偵查庭,楊律師繼續為羅先生為如上辯護,並提出UT聊天室的截圖,證明聊天室確實有18禁的隔絕措施,羅先生主觀上並沒有犯意,不成立犯罪,最後檢察官採信被告和律師的說法,以罪證不足的理由,作出了不起訴處分,羅先生終於放下了心中的大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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