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法-[再議只能發回一次]

  法務部陸續啟動檢察制度改革行動,為解決再議案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以及經常發回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自明年元旦起實施「再議新制」,再議案件限發回一次,若再次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一審偵查不完備,就應該自為偵查。

法律評析

何謂再議?

  「再議」是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的一種救濟方式。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送達後10日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

  聲請再議的理由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調查證據有何不當、缺失、調查不詳盡等違背備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的情形加以質疑,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可以自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理由,添註意見送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上級檢察長仍認為再議沒有理由時,便會駁回再議聲請,不起訴處分便告確定。若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且偵查未完備者,發回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現行再議制度未限制次數

  不起訴案件經上級檢察長發回續偵後,會改分由不同檢察官偵辦,但地檢署檢察官間常基於同事情誼,常常只是形式上再踐行一次偵查程序,但最後仍為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再議後,上級檢察官可能再發回續偵,這也是地檢和上級檢察署常出現的隔閡和爭執。

  現行再議制度多採「發回一審」續查,上級檢察長幾乎不會命原檢察官起訴,都是採用命續偵處理,但承前所述,一審檢察官續查後仍以不起訴處分居多,雖告訴人仍可於10日內再度提出再議,由於現行法令未限制再議次數,案件來來回回,曠日廢時。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及減少地檢署與上級檢察署之間的衝突,新修法限制再議只能發回一次,而此種調整僅須修正檢察方面之內部程序規定即可,不需修正刑事訴訟法,可立即上路實施,未來上級法院檢察署第二次收到再議案,仍認為偵查不完備,不得二次發回,應親自偵查完備後,命令一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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