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戀情 醫生與護士洗鴛鴦浴 配偶告通姦

婚姻出軌又一樁!高雄一家婦產科診所林姓已婚男醫師,和涂姓護士多次上摩鐵偷情並自拍性愛照,直到兩年多前兩人在診所浴室洗鴛鴦浴,被醫師娘當場活逮,姦情才曝光。林男坦承姦情交出性愛照獲妻原諒而撤告,涂女辯稱交往時不知林男已婚,但林男卻提供涂女寫給他的情書「一開始我便明白彼此是絕對不可能廝守終身的,你早已是別人的」等語。法官另依林男提供的旅館住宿證明與性愛照,認定兩人交往期間相姦至少四次,其中二次是在被林妻捉姦後,戳破涂女謊言,高雄地院日前依四個相姦罪合併判涂女十月徒刑。

法律評析

通姦案例層出不窮,但實務成罪的機率遠低於提告,人民常常會覺得法官偏離人民觀感,是一隻遠古時代的「恐龍」,而有「正義感」滿點的民眾詛咒法官的配偶出軌,但非理性的發言(如詛咒)並不會改變任何事實,我們應回歸到法律規範及法官判決理由本身來說明。

一、法律規範

常有民眾氣呼呼跑來事務所說要委任律師告配偶

  • 通姦,並哭訴配偶如何的始亂終棄,但
  • 通姦會成罪嗎?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者,才予以處罰。換句話說,犯罪要件有兩個,即是「有配偶」+「通姦」,以下分開說明:

    • 有配偶這部份我們很好理解,現在婚姻採
    • 登記制而非儀式婚,所以犯此罪的人須身分證配偶欄上不能是空白,如在
    • 儀式婚時代即結婚者,則應視有無完成公開儀式決定。
    • 因觸犯通姦罪是須背負刑事責任,且此類型犯罪多為家庭糾紛,為避免法院在此多介入干涉,實務會在通姦這個要件作較嚴格的認定。法院多認為須「明確」抓另一半與第三者有性行為之發生,如僅透過推測而無直接證據可供證明,則仍無法成罪。舉例來說配偶應收集到另一半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之證物(如沾有體液的衛生紙或保險套)才容易成罪,但如僅為推測(如有汽車旅館消費明細),此時實務見解大多認為仍無法構成犯罪。

    二、如果告不成通姦就要沒希望了嗎?

    民眾常會認為告不成通姦,那不就代表法院允許外遇?事實並非如此,先澄清一個觀念,「通姦一定是外遇,但外遇不一定要有通姦!」也就是說告不成通姦僅是代表沒有刑事責任而已,但不代表就沒有外遇。以上述有汽車旅館消費明細為例,如無任何可以直接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時,依法是不成立通姦罪,但如果配偶確實有與第三者到汽車旅館消費時,其行為已經超過身為有配偶身分應守之分際,也就是該行為已經超過社會通俗觀念中一般朋友往來的範圍,仍屬於外遇。

    三、都告不成通姦,還可以怎麼做?

    如另一半外遇雖不構成通姦,只是不能提告刑事,仍可提起民事訴訟。就民事部分配偶可對另一半與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因他們行為共同侵害配偶這項身分權益,可請求損害賠償。且

  • 民事訴訟認定有無侵權較為寬鬆,不需要證明有性行為之發生,只要有證據可認為超過社會通俗觀念中一般朋友往來的範圍,即構成侵權對配偶負有賠償責任

    四、需要靠刑法嚇阻才能維持的婚姻還會幸福嗎?

    通姦罪除了定罪率不高外,最為人詬病的就是提告後配偶可針對另一半撤告,只剩下告第三者,而被譏諷為「仙人跳條款」。而配偶會撤告的理由多是另一半已經認錯,為了家庭及婚姻和諧只好原諒,但這樣的和諧讓人不禁想問還可以撐多久?婚姻還會幸福嗎?

    參考資料:

  • 偷情醫護 診所洗鴛鴦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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