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八田與一雕像之法律責任

臺南烏山頭水庫之八田與一雕像,遭到不明人士斬首,頭部不見蹤影,引發社會嚴聲譴責,正當刻正調查是何人犯下時,前新黨市議員李承龍在臉書自爆是他做的,還表示自己策劃多年,李承龍是愛國同心會成員,去年曾經在臺灣民政府會館前潑汽油與扔汽油彈縱火而遭警方逮捕,這次又因砍下八田與一雕像頭部而遭臺南地檢署傳訊。

法律評析

斬首八田與一雕像算是破壞古蹟嗎?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就算只是破壞古蹟的一小部分或附屬設施,也是有刑事責任的,因為它是「古蹟」嘛,所以也不用意外,法律保護的密度比較嚴格,但本條只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所以屢有古蹟「被」失火的案例發生,如果無法證明係故意所為,即無刑法介入的餘地。回到八田與一雕像,八田與一相關文物,唯一被指定為古蹟者只有同在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內的「八田與一故居群」(八田與一和工程師的日式宿舍),雕像並未指定為古蹟,所以自然也無法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了。

 

毀損雕像仍觸犯刑法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毀損文書、建築物、礦坑、船鑑以外之物者,適用一般毀損罪的規定,但我們可以討論的是,會成立刑法毀損罪的前提,原則上必須使物品嚴重毀損而無法達其使用之效能而言,意即輕微損害即不必動用刑法處罰,例如故意把畫作割破、車子輪胎刺破、手機螢幕打破等等,都使物品已無法按照原本方法使用,就會成立刑法的毀損罪,而八田與一雕像或一般銅像的目的就是紀念、觀賞使用,假如被斷頭、潑漆,自然導致雕像無法發揮原本價值,應成立刑法毀損罪。另外我們可以討論的是,八田與一雕像是不是刑法上的「公物」?刑法上的公物指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毀損這些東的話就是改以刑法毀損公物罪處罰,刑度瞬間提升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八田與一雕像是由臺灣嘉南農田水利處轄下之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管理處管理,雖然農田水利會法律上是屬於公法人,但所做的大部分都與行使公權力無關,職員也非刑法上的公務員,所以八田與一雕像並非刑法上的公物,只能以一般刑法毀損罪處罰,實務上也都判很輕。

 

還有其他處罰規定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八田與一雕像屬公眾紀念處所,污損的話,警察機關可處行為人6000元以下罰鍰,什麼時候會用到呢?要看事情的嚴重性,直接把雕像斬首,等於是把整個雕像毀了,直接炸毀給人的觀感可能還比較好,這會以刑法毀損罪處理;但如果只是在雕像上寫字呢?比如說寫上「李承龍到此一遊」,基本上這種行為不足以動用刑法處罰,尚不致影響雕像的使用目的,頂多只是看了讓人覺得寫字的人沒水準而已,這時候就是出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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