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路要求買手機包 法院判恐嚇取財無罪

吳姓大學生於2014年5月傍晚獨自在台中火車站前往搭車時,遇到強迫推銷的黃姓男子,黃要求吳購買單價兩千元的手機包衝高業績,並表示後面還有很多一樣賣手機包的人,吳若不買也走不掉。吳姓大學生為了趕車回家,認為被黃纏住很麻煩,即付給黃兩千元買手機包,並表示還需要買車票的錢,請黃退還八百元,事後吳報案,檢方依恐嚇取財罪起訴黃姓男子

法律評析

依本件判決指出,吳姓大學生付錢買手機包並不是出於恐懼黃姓男子的言語,而是因為怕被糾纏趕不上火車回家,所以法院認為,吳男並未因黃男對其表示:「你確定走得掉嗎?」等強迫推銷言論而心生受不法侵害的恐懼,因而認為黃男不構成對他人施以惡害通知,致人心生畏懼影響意思表示自由、進而交付財物的行為,不符合恐嚇取財罪之要件,故判決吳男無罪。

  • 恐嚇取財罪的情形,包括對現在或將來的惡害通知行為,主觀上有恐嚇的明知與意欲,及對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且相對人須對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心生畏懼進而交付財物。若相對人並非對於行為人言語中的意思感到畏懼進而交付財物,而是因其他原因,例如:本件相對人僅因惟恐趕不上搭車時間,而非恐懼若不交付財物,黃姓男子即會實現其惡害通知而言,或交付財物亦無所謂情形,即可能不成立恐嚇取財的要件。所以在這裡吳男雖然交付一千多元,受有財產上損失,但因不符合刑事上恐嚇取財的要件來定罪,故法院判黃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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