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姻-日籍妻子跨海訴請離婚勝訴,法院判准離婚

案例事實

委託人紺野藍子(化名/原告)
案件結果法院判准兩造離婚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本文以下主要針對遇到家暴時,在離婚前可以先做什麼處理?是否有必要委任律師打訴訟?加以介紹。

日本人紺野小姐於97年來台和我國籍配偶A先生結婚,豈料A先生婚後不事生產、且不斷對紺野小姐恐嚇、施暴,紺野小姐在長期受到家暴的陰影下,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在調解時因A先生苦苦哀求,紺野小姐於是心軟撤回訴訟,結果A先生事後仍然故我,紺野小姐無奈離開台灣,對這段婚姻不再有留念,跨海委任律師再次起訴訟。

律師解說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兩則法條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使用的依據,足見多數訴請離婚的配偶都是遭遇到家暴,關於離婚的法律常識,本網站已有諸多文章加以介紹,可參見常見案件、婚姻專欄,裡面有詳細介紹,本文主要針對遇到家暴時,在離婚前可以先做什麼處理?是否有必要委任律師打訴訟?加以介紹。

自我安全保護

遭遇到家暴的立即危險時,第一步就是先報警,留下報案資料,未來在離婚上就是很有利的證據,必要時警察也可以傳出出庭作為證人。第二步則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會視情況核發「禁止對方施暴、接近、騷擾、非必要聯絡」等限制事項之保護令,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持有保護令也是拒絕返家同居之正當事由,在訴訟上也是離婚訴訟原告均會提出之有利證據。第三步則是準備提起離婚訴訟了,許多遭遇家庭暴力而離家的婦女,均不願和配偶再有見面或接觸,但訴訟當事人有到庭義務,調解或出庭時勢必會見到對方,總會有擔心對方跟蹤或遭遇暴力危險,不到庭的話訴訟又無法進行,也離不了婚,怎麼辦呢?

不想出庭和對方見面,怎麼打離婚訴訟?

一般民眾不諳法律規定和程序,律師除了可以提供當事人法律上專業服務外,另一個好處是,當事人如果委任律師即可不出庭,調解、開庭得由律師單獨處理,事後告知當事人情形和結果即可,即可避免與施暴配偶接觸,例如本案的日籍配偶紺野小姐,提出離婚訴訟時並不在國內,也不欲為了法院開庭而搭機來台,更不願與加害於己的丈夫有任何接觸,委任律師處理離婚訴訟,就算當事人不在國內,也是可以取得離婚判決,到時候再單獨持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好。

小提醒

委任律師之當事人,雖然法院原則上都不會強制當事人到庭,不過如果要順利取得離婚判決,當事人仍需要在背後盡力配合律師,提供相關文件、證據資料、詳述案情經過,才能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此外,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透過委員的懇談,解決婚姻事件(例如勸兩造協議離婚),律師畢竟不是配偶本人,無法為當事人簽字離婚,所以除非當事人是希望直接交由法官判決,認為完全沒有談的必要性,不然仍然建議親自出席調解,才有機會較快結束訴訟程序。此外,家事事件和財產訴訟不同在於,家事事件與「身份」、「親屬關係」均有重要關聯,雖然不需要每次開庭都出庭,但如果出庭幾次直接和法官對話,對於訴訟是有助益的,供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院判決

法院判准兩造離婚

律師代理紺野小姐出席調解、開庭,並提出受到家暴之照片、錄音作為證據,法官認為因為台籍配偶的家暴行為,致紺野小姐無法承受而決定返回日本,導致夫妻分居迄今,而婚姻乃以組織家庭,並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既然夫妻長期分居,也形同陌路,致無法共同經營婚姻生活,顯與夫妻關係成立之本質有違,任何人處於像紺野小姐的地位時,均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且此事由應歸責於對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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