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債務-遇債權人惡意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案例事實

委託人A先生(債務人)
案件結果債務人清算免責、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撤銷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A先生於92年間因投資生意向B公司借款590萬元,約定月息18%之重利,嗣後無法還款,經過多次協議後約定還款金額為890萬元,其中376萬元由債務人開立10張本票清償。但A先生仍難以負擔全額債務,於是在97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依法債權人須向法院申報全部債務,但B公司故意只申報376萬元之本票債權,100年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但B公司在102年持890萬元的協議書向法院起訴,當時A先生因債務複雜,對於追債問題不願積極處理,開庭多未到庭,法院最後判決A先生須償還B公司325萬元,於是B公司持376萬元本票裁定及325萬元法院判決(實際上都是同筆債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每月A先生須扣薪1/3,A先生爰來所尋求律師之協助。

律師解說

律師研究案情後,評估A先生在清算程序終結後,仍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免責,105年6月獲法院免責裁定確定,債務問題已獲得解決,對於B公司等債權人不再負清償責任。但法院執行處和債務清理中心分屬不同單位,執行處未發現A先生已免責,未主動撤銷扣薪命令,A先生的任職公司仍每月扣留1/3薪水,律師整理案件資料,詳列各筆債務金額及時序表,以A先生已獲法院裁定免責、B公司當時故意未陳報全部債權為由,應該免責裁定之拘束,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扣薪之執行命令

法院判決

債務人清算免責、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命令應予以撤銷

法院審理後,認為扣薪命令所列之債權,皆為債清程序中已處理過之清算債權,B公司故意漏未申報債權給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及第138條規定,為免責裁定所及,發函給A先生任職的公司,撤銷扣薪的執行命令,A先生不但日後不會再被扣薪,回復正常生活,也可向債權人要求返還溢扣之薪資,一個動作,免去百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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