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 效期延長至2年

將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提高至2年以下,延長期間亦同,並可不以一次為限,以利實務處遇執行與被害人身心復原。

保護令申請次數無限制,每次最長可以2年

內政部24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延長保護令效期及放寬得申請之次數,並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相關條文規範,同時增定許多被害人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

避免暴力代間擴散以及保護被害人,這次修正將現行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得保護對像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意見。
現行民事保護令的效期最長1年,並僅能延長1次,對許多被害人相當不足。這次修正也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寬得聲請延長之次數限制,將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提高至2年以下,延長期間亦同,並可不以一次為限,以利實務處遇執行與被害人身心復原。
提升加害人處遇計畫方面,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另外,為了避免相對人拖延處遇計畫的完成時效,新增法院於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應載明處遇計畫執行期限規定。
對於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修正條文新增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份資訊及違反者的罰則規定。另外,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保護與隔離措施,以周延保護被害人
同時,家庭暴力防治係涉及跨單位工作,為了強化合作機制,增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並明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辦理危險評估,及召開跨機構網路會議,及早發掘高危機個案,共同執行相關安全行動策略。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行政院審查,希望建構一個性別平等、對暴力零容忍的安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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