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監護人的一方想探視孩子,可以怎麼做

私下或透過中立第三者與對方進行協議,請求法院裁判,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

私下或透過中立第三者與對方進行協議

請求法院裁判

如果離婚時,沒有討論探視子女的問題;又或者當初訂定的內容不夠具體、實行上有困難,例如僅寫「得隨時探視」,導致事後雙方履行時發生爭議,那麼可以先嘗試與對方進行協議,萬一協議不成,可再請求法院針對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進行調解或裁判;如果對方仍不配合,可以依據法院調解或判決的結果,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

假如離婚時,已針對探視的事項加以約定,但對方未依約履行,那麼可以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裁判,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在取得法院勝訴的判決或有調解筆錄之後,如果對方還繼續刁難,可以聲請法院強執行。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28條。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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