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收養要件之法律效果

收養程序無效或得撤銷

違反收養要件時,現行法律依其情形規定其為無效或得撤銷。茲分述如下:
(一)收養無效(民法第1079條之4):
1、收養未作成書面及聲請法院認定。
2、違反收養年齡之規定。
3、違反近親收養之規定。
4、同時為二人的養子女。
5、未得父母之同意。
6、未滿七歲之子女出養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二)收養之撤銷(民法第1079條之5):
1、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2、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未得他方同意。
3、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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