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辦助學貸款,女告母停止親權

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可以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濫用親權,子女可以提個但須舉證

某18歲女學生今年考上科技大學,母親卻不准她辦助學貸款,最後只能休學,女學生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停止親權!女學生說,母親是父親過世後才以監護人出現,用父親的保險金幫她買股票還虧損,但女學生母親說,是女兒自己不善理財,還一個月刷信用卡7、8千元,她擔心女兒負債累累才不同意助學貸款,法官最後採信母親說法,判女兒敗訴。
 

考取大學卻因為沒錢不能報到,想申請助學貸款,又過不了監護人蓋章這一關。女學生爺爺:「她(女學生母親)監護權捉著不放,又不給孩子辦貸款,根本沒道理沒理由的嘛,她(女學生)的外婆也打電話給她媽媽,她的媽媽還是不給她辦。」
 

做母親的說什麼也不同意女兒辦助學貸款,爺爺奶奶看不下去,但監護權官司打了好幾回,法官始終判給生母,祖父母也幫不上忙。

本案中涉及子女是不是可以告母親去停止她行使親權,所謂的親權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養育、懲戒以及管理財物等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不容許剝奪。但是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可以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所以本案中的女學生未滿20歲也尚未結婚,仍須獲監護人蓋章才能順利就學,母親若是擔心女兒猶需助學貸款才能就學將導致負債累累,並無濫用親權的情事,除非能提出具體事證,否則無停止親權的可能

[18歲成年]:現行民法以修正,於第12條規定年滿18歲為成年,且自民國112年1月1日將正式施行,屆時起應該將不會再發生如同上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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