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的適用範圍

例如暴力毆打、言詞侮辱等等。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經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作判斷。

何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其實所意指的是:「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例如暴力毆打、言詞侮辱等等。根據大法官解釋字372號:「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經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作判斷。」 實務根據「不堪同居虐待」之案件: 1、最高法院廿三年上字第六七八號判例: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2、最高法院廿七年上字第二一一一號判例:夫於三個月間三次毆打其妻成傷,其虐待自已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 3、最高法院三三年上字第一二○一號判例:夫誣稱其妻謀害本夫,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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