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談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

法律以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為原則,男方或許忿忿不平,認為女方對家庭的經營並無任何貢獻,此時可以舉證證明對方對婚姻家庭並未提供任何貢獻,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對方原本可以分得的財產金額。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裁判離婚可以請求賠償

報載資深前主播盛竹如的獨子盛欽雲,多年前瞞著父母跟美女史姍妮結婚,4年前女方以丈夫外遇為由訴請離婚,並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盛竹如為此努力幫兒子護產。日前最高法院判男方須分產500萬元給女方,並另為婚姻過失賠償10萬元,全案已定讞。

  本件的賠償涉及二個層面:一、男方分產500萬給女方,是指民法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二、另為婚姻過失賠償10萬元,是指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的夫妻一方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處理夫妻名下財產於離婚時如何處理,彼此是否可向對方請求的問題:
 
(一)現行法律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繼承或他人贈與的不必列入計算。」,夫妻就財產關係除非特別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須到法院辦理登記),一般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律條文採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用語,而不採用「離婚」這個字眼,是因為除了離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的原因以外,還有其他原因,例如夫妻一方「死亡」,許多富豪死亡時(如王永慶),配偶如尚健在,就會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三)另一個過去常見的原因,也是前年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議題,原本舊法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之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受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是實務上很多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俗稱討債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向法院聲請宣告將這對夫妻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此時便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通常債務人不會主動去請求,所以身為債權人的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就會依代位請求權向另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因為這個條文引起諸多社會反彈,已於101年12月26日刪除
 
(四)法律以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為原則,盛主播和其子或許深感忿忿不平,認為女方對家庭的經營並無任何貢獻,此時可以舉證證明對方對婚姻家庭並未提供協力或任何貢獻,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對方原本可以分得的財產金額。
 
二、至於新聞中所載另為婚姻過失賠償10萬元,指的是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而且在受害人無過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即慰撫金),本件盛主播之子因外遇經過法院裁判離婚,所以前妻可以持這個理由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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