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辱罵外籍妻子,法官判離婚

驗傷診斷書、通常保護令等資料以及吳男傳給妻子之簡訊內容充滿貶抑、侮辱甚至恐嚇言詞,婚姻的破綻已無回復的希望,吳男需負主要責任,因而依法判定其妻有理由訴請離婚。

驗傷診斷書、家暴保護令,妻子訴請離婚裁判獲准

台北吳姓男子與越南籍妻子結婚後,時常因心情不好而家暴、辱罵妻子,近兩年更拋家棄子,與小三同居,其妻阮氏最後受不了憤而提告訴請離婚,終獲士林地院判准確定。

法官認為,阮氏提出的驗傷診斷書、通常保護令等資料以及吳男傳給妻子之簡訊內容充滿貶抑、侮辱甚至恐嚇言詞,婚姻的破綻已無回復的希望,吳男需負主要責任,因而依法判定其妻有理由訴請離婚。台北吳姓男子與越南籍妻子結婚後,時常因心情不好而家暴、辱罵妻子,近兩年更拋家棄子,與小三同居,其妻阮氏最後受不了憤而提告訴請離婚,終獲士林地院判准確定。

法官認為,阮氏提出的驗傷診斷書、通常保護令等資料以及吳男傳給妻子之簡訊內容充滿貶抑、侮辱甚至恐嚇言詞,婚姻的破綻已無回復的希望,吳男需負主要責任,因而依法判定其妻有理由訴請離婚。


當婚姻只剩下折磨,除了隱忍妳(你)其實有更好的選擇。

「離婚」是律師最常碰到的案件類型之一,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是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意思,而離婚事由,因目前民法是採有責主意的情況下,想離婚之一方必須具備並證明其配偶有重婚、通姦、虐待、企圖殺害自己、有不治之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是犯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各款)。從條文可知,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也不容易,很多情況都是雙方沒有上述各款事由,但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其原因多種,有的是因感情不睦、生活習慣、債務問題等等而難以繼續維繫婚姻生活,像這類的事由其實還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讓不符合一項法定要件之人也能訴請離婚。

而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法官認定符合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呢?

畢竟法律不可能把每個可能構成離婚事由全部納入法條內,所以常以這種可涵蓋多種可能的名詞(即不確定法律概念)給予法官裁判衡酌的空間,但也會造成每個法官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而有所不同。如同本案阮氏妻子,除了遭受丈夫毆打家暴外,丈夫傳給妻子的簡訊像是「娶一個沒辦法打炮而且到處賣弄風騷、到處幫我賣面子和破壞家裡和氣的女人」、「想打炮還要看人家的死人臉」,此貶低辱罵性言語,有些法官也會採納認為是屬於離婚之重大事由,可歸責於丈夫一方而致婚姻難以繼續維繫
目前實務上對於裁判離婚事由要件認定已放寬需多,因此當婚姻只剩下折磨與牽絆時,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己及小孩的權益會是妳(你)更好的解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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