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生再涉虐貓!!!

日前因犯下「大橘子」虐貓案遭起訴的澳門籍台大生陳OO,近日又再次殺害北市文山區一家餐廳店貓「斑斑」遭警函送。北檢指出,待收案後將傳喚他,若確定有虐貓情事,依法追加起訴。陳姓學生今年初(2016)因虐殺貓首次到北檢出庭時,承認因課業壓力一時情緒失控才會虐貓,願向飼主、愛貓人士道歉,也願接受司法安排服勞役等懲罰,5月北檢偵結,依違反動保法將他起訴,未料事隔不到3個月,陳皓揚又因再次虐貓遭法辦。

法律評析

近日虐待甚至殺害動物的

  • 新聞事件頻傳,消息一出往往引起公憤,有些民眾甚至大罵這些故意虐待動物的人應該「給他關到死!」,但這終究只是氣話,台灣雖然不完美,但仍然是個號稱「法治」的國家,不論民眾在怎麼不滿,法官還是要依法作出裁判。而照新修正通過的
  • 動保法,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可處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實務上,這類虐待動物致死的案件,法官照正常狀況,只要對方表現出悔意,通常都會判得易科罰金(也就是6個月以下),想當然爾,會許多人大罵判的太輕,但現實就是如此,與其罵司法不公、判決恐龍,不如去給立法者多一點壓力,期待立法能夠更為完善。

    另外,陳姓學生第二次的虐動物致死的行為,在法律上評價是屬於另一次起意的犯行,需要另外負法律責任,也就是一般所說的《

  • 數罪併罰》。因此這部分地檢署會重新偵查起訴,在審判程序中,因為是在判決確定前的另一個犯罪,法官可以合併處理,確認犯罪後,法官會分別宣判兩個犯罪行為刑度,在合併定一個應該要執行的刑度。一般而言,判決在6個月以下都是屬於得易科罰金,這部分會由執行的檢察官負責決定,而像前面所說數罪併罰,兩個都可以易科罰金的犯罪,法官既使合併定的執行刑超過6個月,還是屬於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