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該怎麼處理?

驚動全國的第一銀行ATM被駭盜領案,警方於7月20日白天在北市內湖區西湖公園,尋獲主嫌藏放的贓款1263萬元,沒想到柯姓男子比警方更早一步,當日早晨七點多就找到兩袋贓款,且故意只拿走小袋的454萬元,大袋留在原地,拖了十四個小時後,直至深夜才向警方交出這筆錢,且自稱拾金不昧,因疑點重重,警方決定用比侵占遺失物罪更重的「搬運贓物罪」查辦。

法律評析

或許看到新聞,有人會覺得那個撿到錢的民眾運氣很差,好心沒好報,也認為警察單位不盡人情,但從現行法律的角度觀察,這位撿到贓款的民眾未先報警而將款項帶回家的行為,雖然只有短短的數十小時,的確可能已構成了刑事責任。

何謂侵占遺失物罪以及搬運贓物罪?

刑法第337條所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是侵占遺失物罪的處罰規定,簡言之,在路上發現有別人遺失的東西,不論是金錢或是物品,若是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則就會成立本條犯罪。又所謂的搬運贓物罪,按刑法第349條第2項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和侵占遺失物最大的差別,若是拾得人知道東西是屬於贓物,卻仍將贓物取走,則就會成立搬運贓物罪。新聞上的民眾會遭警察以「搬運贓物罪」查辦,就是因為警察懷疑該民眾明知這一大筆錢屬於贓款,卻仍然將它搬運回家。

    撿到錢正確處理方式:

    為了避免不慎觸法,在路上撿到錢或遺失物,若是不知道失主是誰,最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立即交給附近的警察機關,若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接獲後,將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嘗試聯絡失主或進行公告程序。如果按照以上的程序,公告半年(500元以下則只需招領15日),都無人認領,則按民法的規定,拾得人就可以依法取得遺失物。若是失主有來領回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報酬,報酬的計算新修正的民法將過去遺失物價值三成降低為只可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一成的報酬。另外需要注意,這個報酬需要在失主招領遺失物的6個月內提出

  • 請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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