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前腳剛走,男子偷走水溝蓋

賴男之所以衝撞警車,是為了避免警方攔檢後發現他車上有水溝蓋,而企圖脫免逮捕。依據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所以賴男最後可依強盜罪相當之刑度

有多次竊盜前科的男子賴嫌,十一日凌晨駕小貨車在市區行竊排水溝鐵蓋,遇警盤查竟衝撞警方逃逸,最終仍難逃法網,被依竊盜罪嫌送辦。由於近日豪雨不斷,排水溝蓋失竊可能釀成災害,附近居民痛斥竊賊「缺德!」

警網隨後追緝,賴嫌沿途逆向行車,逃到市場附近時趁機棄車逃逸,警方緊追在後將他逮捕。警方在賴嫌小貨車上起獲八塊剛偷來的水溝蓋,他坦承偷竊及衝撞警車,偵訊後依竊盜、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評析

颱風才過,男偷水溝蓋撞警車成強盜罪

莫拉克颱風於8月9日出海,近日仍然豪雨不斷。水溝蓋所有權歸屬於各地政府機關,賴男未經同意行竊。而水溝蓋雖附著於土地之上,依民法為不動產,但刑法所認為的動產是「可以移動之物」,所以仍然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7~9月正值颱風季節,然而莫拉克颱風前腳已過,賴男是11日凌晨才偷水溝蓋,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5款加重竊盜罪:「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而賴男衝撞警車,依實務見解警車屬於公物,所以該當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器物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案賴男之所以衝撞警車,是為了避免警方攔檢後發現他車上有水溝蓋,而企圖脫免逮捕。依據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所以賴男最後可依強盜罪相當之刑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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