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妻有外遇,擊斃髮妻後自戕,不起訴處分

該名丈夫拿槍擊斃髮妻,涉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男子殺妻後,自戕身亡。檢察官偵查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已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死去的人也無法伸張正義,釐清真相。

前天台北市汀州路發生林姓男子在岳父家槍殺妻子後自戕案,昨天凌晨警方前往林姓男子住處搜索,搜出29發子彈、烏茲衝鋒槍彈匣一個及遺書,另還發現林某從去年6月就開始調閱妻子的通聯紀錄,上頭還用筆註記哪幾通是打給情夫,幾乎證實林某係懷疑妻子紅杏出牆而為。

法律評析

持槍殺妻後自殺,殺人罪不起訴

該名男子涉嫌持有制式手槍殺妻,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名丈夫拿槍擊斃髮妻,涉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該案丈夫係懷疑老婆有外遇,而痛下殺手,但畢竟只是懷疑沒有確切證據,所以不該當義憤殺人的減輕事由。


該案男子殺妻後,自戕身亡。檢察官偵查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已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死去的人也無法伸張正義,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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