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遭賣掉,借名人提告侵占,不起訴

史姓男子向孫姓前女友借名買房,但房屋在兩年前被孫賣出,史告孫侵占與詐欺,檢方調查,侵占以登記才生效力,且孫始終都具有產權登記,不符侵占要件,且借名不存在處理事務的信託關係,均不起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評析

這則新聞有幾個部分值得提出來評析並與民眾分享:

一、什麼是「

  • 借名登記」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一方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類似委任契約,如果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那麼就具有無名契約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以本新聞為例,史先生是借名人,孫小姐則是出借名義人,雙方的關係就是:房子形式上登記在孫小姐名下,但實際真正有權使用收益處分該房屋的人仍是史先生。

     

    二、為何要簽訂借名登記契約?該注意什麼?

    這主要是因為人民有時候會不願意將自己的財產曝光(例如夫妻之間有私房錢,想默默投資某塊地而不想被配偶發現),或者其他私人因素(例如信用不佳,想買房但跟銀行貸款貸不下來),而由民間發展出來的一種無名契約關係(也就是民法沒有明文規定)。

    簽訂借名契約時必須要注意,法律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要以書面簽訂,但為了確保日後雙方不會起爭執,甚至牽涉標的物被出借名義人賣給第三人時的效力問題,所以最好的話,還是以白紙黑字書面來簽訂契約,載名「甲方借名人,乙方出借名義人,就某某標的物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方保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乙方出借名義登記」之類的約定,日後對於系爭標的物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會比較明朗。若系爭標的金額龐大,更建議委託律師來撰擬借名登記契約,以確保雙方的權益。

     

    三、為何本案史先生提告孫小姐

  • 侵占或背信告不成?

    刑事上要認定孫小姐是否構成侵占罪,首先就是要看孫小姐究竟是系爭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只是占有人,如果證據上認定孫小姐就是所有人而無法推翻,那麼就不會該當侵占罪要件中的「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不成立侵占罪。但反過來說,如果能夠證明孫小姐確實只是出借名義,而史先生確實是借用名義實質使用收益處分系爭標的的人,那麼因為史先生既然可隨時終止借名契約,一經終止,孫小姐不是所有權人,又繼續無權占用系爭標的物,當然就很有可能會構成侵占罪。至於背信罪的部分,就要史先生與孫小姐有沒有具體約定借名人的義務而定了,如果有,而孫小姐因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違背出借名義人任務,致史先生受財產損害,則還是有可能構成背信罪

     

    四、借名人該如何主張其權利?

    許多民眾因借名登記契約問題,而造成權益受損時,就直接告對方刑事的侵占與背信,但事實上,刑事一審勝訴的機會很低,因為刑事要有罪,通常還要先證明借名契約確實存在,對方才有可能構成上述的罪名。所以,建議民眾遇到借名契約所生的紛爭時,先提告民事訴訟,如「訴請返還房屋登記(可順便確認借名契約存在)」,或「侵權損害賠償(可順便確認借名契約存在)」,比較能討回受損權益,然後再考慮是否提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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