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嗆「看啥小」,不慎打死人,判七年

43歲簡姓男子去年9月在第一廣場前與李姓女友聊天,因遭廖男辱罵「看啥小」,簡氣得揮拳朝廖的頭部、臉部重擊,48歲李女也朝廖踹一腳,廖倒地不起,簡男仍再往他身上重踢,兩人隨即離去,路人發現緊急將廖送醫,但仍不治;台中地院昨依傷害致死罪將簡男判刑7年10月、李女7年2月。
 
資料來源  聯合報
法律評析
簡男與李女被台中地院判傷害致死罪,各判刑七年多,本文認為有幾個值得提出來評析的地方:
 
一、
  • 加重結果犯的要件:
  • 像是「傷害致重傷、致死」、「強盜致重傷、致死」等罪,都屬於加重結果犯。一般而言,加重結果犯的要件為:
    (一)基礎犯罪行為:例如故意傷害他人。
    (二)加重結果發生:加重結果(例如被害人死亡)必須是行為人實施基礎犯罪行為時,本意以外所發生,換言之,必須非出於行為人的故意。倘若行為人早有預見且有意使其發生,或不違反其本意,則應就該結果,直接成立故意犯(例如殺人罪)。
    (三)基礎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對加重結果需有預見可能性:刑法15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可明。此一要件,實務上向來以「客觀上」一般大眾是否能預見加重結果發生,作為判斷標準,然而學理上多數認為,按照法條與責任主義,應該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預見可能性,作為認定標準才是。
     
    二、李女只踹一腳,為何刑度和情節較重的簡男差不多?
    本案簡男李女是傷害罪的
  • 共同正犯,而關於「共同正犯是否需對個案中的加重結果負責」?實務上向來認為,只要共同正犯對於該加重結果有所預見(具有過失),就應共負加重結果犯之責。所以,即使本案中的李女只踹了一腳,但法院認為既然李女與簡男是傷害罪的共同正犯,且依照一般通念,李女應可預見廖男被毆打會有死亡的可能性,所以判定縱使李女只踹一腳,仍應就廖男死亡之加重結果共負其責,與簡男一同成立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  
    三、簡男李女打完人後隨即「離去」,是否另外構成遺棄致死罪或
  • 遺棄罪
  • 在檢驗遺棄致死罪的構成要件而言,簡男李女的確符合(因為廖男倒地,成為無自救能力之人,而簡男李女既然打人,依法令有救助義務,卻不為救助),然而最後法院並未另外將簡男李女以遺棄致死罪論處,這就牽涉到「死亡結果要歸咎於哪個行為」和「競合」的問題了。
    簡單講,在這個案子,簡男李女「打人」後隨即「離去」,是可區分的兩個行為,而就廖男死亡結果而言,法院認為就因果關係上,比較歸咎於「打人」這件事,所以將「致死」掛在傷害罪上面,論以「傷害致死」即已將死亡結果評價完畢,就不會再構成「遺棄致死」。至於「遺棄(離去)」呢?則是因為打完人之後的遺棄行為,構成了競合上的「不罰後行為」(數行為侵害一法益),簡單講就是刑法處罰簡男李女的打人行為,就沒有必要再處罰他們之後離去的行為了。
     
    呼籲民眾,遇到紛爭或有人挑釁,請盡量保持冷靜,可報警處理,切勿以身試法,逞一時之勇,否則有理變無理,換得好幾年牢獄之災,實在是得不償失。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