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養、虐貓須負刑事責任

邱同學向來愛護動物,並經常救助流浪動物,自發地救援幼貓、幼犬及擔任中途等,國內某知名國立大學博士生丁同學經過網路看見邱同學送養幼貓的訊息,便主動連絡表示家中有一隻成貓,想再認養一幼貓作伴,並在電話聯絡時自稱十分疼愛貓咪,邱同學於是將貓咪交丁同學認養,不料丁同學二週後竟將貓咪自高處摔落,又加以虐待,導致幼貓死亡後丟棄於垃圾桶,經網友發現後PO上網才東窗事發。

法律評析
騙養、虐貓有什麼責任?
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管領的動物負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活動時間」,及「避免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等義務。
除此之外,第6條也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違反這些義務,則會構成第30條的罰則,因保護管理不當,導致所飼養動物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傷害,或棄養動物,或惡意或無故去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依法會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而若有上述情形,而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則另外還會構成「虐待動物致重傷或致死罪」,屬於須負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而虐待動物者,如果同時以欺騙送養人或送養機構自己育有成貓,十分愛護貓咪而實際上為了達成其虐待動物的惡行,則法院常常會另外判定構成刑法的詐欺得利罪,最高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我們應該尊重動物有生命、感知跟情感,若為了自身暴力或扭曲之快感,濫行虐待動物甚至殺害動物,皆必須承擔背負刑事責任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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