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退休金

 
 
(2)給與標準: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各該
事業單位自訂的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則依所選擇
適用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不同而異:
 
A.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
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雇主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開
規定加給20%。
 
B. 勞工退休金新制:雇主應按月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為其提繳退休金
,另勞工個人也可以在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年滿60歲,即得
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之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
金;提繳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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