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問題─什麼情況能請求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其中一方向法
院請求判決離婚的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
關係。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5.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
  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6.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7.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8.有不治之惡疾
9.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10.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1.若沒有符合該10款事由,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而提起離婚訴訟,該項亦是實務上最常被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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