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躲避取締衝撞員警,恐因小失大

一名王姓婦人,於晚間駕駛賓士車在高雄市鼓山區文忠、華榮路口停車買滷味,因為違規逆向停車,民眾打電話報案,轄區龍華派出所派警網前往取締。警方表示,當一名員警正在開單時,王女卻上車欲將車開走,員警站在車前阻擋,但王女並無停車跡象,另名員警見賓士車有擦撞倒同僚的腳,當場拔槍朝賓士車右前輪開了一槍,將輪胎打爆。更有目擊者表示,當場看到那位大嬸態度太囂張,不斷咒罵警察,不肯配合取締,還三度開車撞警。

法律評析

律師表示,警察取締違規屬於合法執行職務,民眾本有配合的義務,若是對於警方取締開罰的行為不服,可以向主管機關單位申訴,尋法律途徑處理問題。當事人不願配合並以開車躲避、甚至是衝撞警方,恐已構成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這樣的行為除了會構成

  • 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期徒刑以外;開車衝撞警察的行為,若是導致人員傷亡,有可能進一步構成刑法傷害罪等相關責任。並且在近期夜店殺警案如此沸沸揚揚之際,衝撞警察甚至會被認定有殺人未遂的可能。

    本案的王姓婦女,若確如目擊者所描述,當場態度囂張並咒罵員警,此時依

  • 刑法第140條之規定,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也有成立污辱公務員罪之可能。行為人僅是為了躲避違規停車的取締,反而衍生如此多可能的
  • 法律責任,恐怕因小失大。

    而對於員警拔槍將輪胎打爆,是否構成執法過當,依本案例之情形,警方解釋,當時王女右前輪就快壓到員警腳掌,來不及對空鳴槍示警,直接朝前輪開槍制止,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第五條: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警察得合法使用槍枝。況且依據刑法第23條之規定,開槍之警察也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會成立毀損罪之問題;民法第149條也同樣有正當防衛之規定,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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