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嚇著孕婦致流產的法律上責任

車禍撞進早餐店,不只有撞壞東西,賠錢就沒事。台中一名男子,江姓男子開車和詹姓少年所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造成機車騎士失控撞進路旁早餐店;當時早餐店裏的員工和用餐民眾,都受到波及,其中早餐店的張姓老闆娘,懷孕4週、受到驚嚇,在車禍後3天大量出血流產,因此對發生車禍的車主和騎士提告,台中地院判處兩人過失傷害罪

法律評析

  • 車禍事件屬於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中極常碰到的事情,對於因車禍所直接導致雙方的受傷、車損,有責任之一方需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可能成立刑法的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在車禍案件,受身體傷害之人,除了提起刑事告訴,民事部份往往以提起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處理,好處是可以節省須預繳的民事裁判費。但對於因為這場車禍事件所導致的身體健康損害一旁之第三人,是否也具有相關法律上的權利,分析如下。

    刑法過失傷害罪,成立要件除了有一個過失傷害的行為,加上有人的受傷結果存在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是行為和結果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也就是這個行為確實導致結果的發生,通常實務上在判斷因果關係的有無,檢察官法官都會參考鑑定機關的意見。雖然是站在一旁的第三人,也沒有直接因車禍碰撞導致身體受傷,但只要可以證明身體上的傷害確實是該車禍所導致,就可以提起刑事和民事的請求。

    本件案例,汽車與機車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因而失控撞進早餐店,早餐店的老闆娘因為受到驚嚇,在車禍後3天大量出血流產,首先,依實務的見解,懷孕婦女流產若是因人為的外在因素所導致,對於該婦女本身屬於一種傷害結果。而本案的重點之一就在於因果關係的判斷。一位懷孕4周的婦女其胚胎狀況尚不穩定,在一般情形下,遇到相同的車禍下,皆有非常高的可能性會發生流產的結果,應可認定有流產和車禍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

    而在

  • 民事部分,該名孕婦可以對有責任的汽、機車駕駛主張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和第191條之2的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因身體受傷所支出的醫療費用、生活上所增加之費用、無法工作所損失的收入和精神慰撫金等。

    最後還是再次提醒民眾,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

  • 告訴須於六個月內向管轄之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民事侵權行為則有2年內須請求的時效規定。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點部分,則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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