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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拒賣菲勞便當文 免罰
今年發生的菲律賓海巡船射殺「廣大興」漁船漁民事件,令台灣民眾群情激憤,台菲關係更陷入空前緊張。事件發生不久,網路上出現一篇「便當文」,稱目睹便當店拒賣便當給菲律賓籍勞工,店家甚至出現「菲狗」等情緒性字眼。
警方調查後,發現便當文造假,且先後出現3個版本,其中「董小姐」版,警方認為該文經網友大幅轉載,並經新聞媒體散布造成社會動盪,影響社會和諧,且文章還為外國媒體引用,嚴重影響我國外交形象及國際觀感,認定董小姐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的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為董小姐在臉書發表虛構文章,不實指稱有台灣人拒賣菲律賓籍人士便當,當時正值台菲關係緊張之際,董散布不實事實,確有誇大本國人與菲律賓國人間的矛盾。但依文章虛構「拒賣菲律賓人便當」、「辱罵菲律賓人」、「自己買便當給菲律賓人」及「只因為他們是菲律賓人,就不肯賣他們便當,會不會太以偏概全」等情節來看,法官認為文章實際上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本件縱使文章引發輿論討論,也不足以使聽聞者因有關不實事項而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難以認定有何影響公共安寧的情形,不符社維法構成要件。
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法官裁定不罰,並不表示網路散布不實言論就可免除法律責任,須從發言內容的動機、目的,有無涉及傳播不實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人格貶低檢視,才能論定。由於網路虛擬的特性,不少人常以匿稱匿名方式發表,固然網路言論也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但網路言論也同現實社會言論一樣,還是得受到相關民刑事法律的規範。
網路言論最常涉及的法律責任,就是刑法第310條的
誹謗罪 和第309條的公然侮辱 罪。凡是言論涉及謾罵或不實攻擊,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就會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但言論若有相當憑據且有所確信,予以發表適當評論,縱使字眼過激,則不會觸犯誹謗罪。另外,動機、目的,也是涉及法律責任有無的重要考量。董小姐版的「便當文」,被法官認定雖有散布謠言的事實,但其動機只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並非純粹造謠生事,讓人心生畏懼或恐慌。
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除了會觸犯刑罰外,還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如果因不當言論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人格或社會地位被貶低,受害的當事人,在刑罰之外,也可以向加害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向本件如果董小姐的PO文有使便當店之生意受影響,店家亦可向董小姐
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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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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