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割喉 醫:嫌犯具責任能力

去年12月台南一家遊藝場內,發生方姓男童慘遭割喉案,曾姓嫌犯落網後,還嗆聲「殺一兩人不會被判死刑」,震驚社會。這個案子今天在台南地院召開審理庭,精神科醫師當庭表示,嫌犯雖然有輕微精神疾病,但不影響認知,全案預定兩週後七月卅日宣判。

法律評析

(一)我國法律關於刑法上的

  • 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其責任能力得就二方面來觀察,一是生理方面,即年齡狀況;二是精神方面,即精神狀態。綜合生理及精神二方面,責任能力可分為完全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及無責任能力。

    (二)責任能力之判斷可分年齡、精神及生理方面障礙二大方面:如以下表格

     

     

     

    未滿14歲

    無責任能力

    不罰

    14歲以上 未滿18歲

     

    限制責任能力

    減輕

    其刑

    滿80歲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無責任能力

     

     

    不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生理障礙

    瘖啞人之行為

     

    減輕其刑

    (三)這起震驚社會的男童割喉案案件,本案嫌犯曾嫌,雖然其公設辯護人稱提出曾嫌有精神方面疾病的

  • 辯護,但台南地院特地請精神專科莊醫師協助進行鑑定,鑑定之結果認為曾嫌於犯罪行為當時,具有辨識自己行為是違法的,故不屬於刑法第19條內容所言之行為不罰。因此公設辯護人提出此一理由做為抗辯,極有可能遭反駁。台南地院審理之後,今日辯論終結,但判決結果,仍需待七月卅日上午宣判後才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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