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法律還違法代寫訴狀 判7月

50歲男子黃永太為「中華民國生活法律推廣協會」秘書長,未取得律師資格,竟利用民眾有法律問題上門求助,以繳納入會費為藉口收取費用,幫會員代撰訴狀,台中地院依違反律師法判7月徒刑。

黃坦承收錢但不認為行為有錯,法官認為被告意圖營利辦理訴訟案件,以破壞我國司法制度,影響當事人權益,惡性非輕,不宜輕易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98年間林姓男子因兒子涉及重利案,到北屯區後莊北路的「中華民國生活法律推廣協會」尋求協助,由黃永太接洽;後來談到要寫訴狀,黃永太表示需繳交會費、成為會員才能代寫訴狀,林某前後兩次共交付5千元給黃某,委託黃辦理刑事訴訟案。

黃在98年7月起,以林某名義撰寫「刑事請求傳訊狀」,又撰寫「刑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刑事聲明狀」等代撰訴訟檔案。

99年10月,又有一名林姓男子,因公司票據等債務糾紛上門尋求協助,黃永太同樣以入會費藉口,才能代寫訴狀;林某當晚即交付1萬7千元給黃永太,由黃某辦理上訴民事訴訟及假扣押事件、撰寫「民事更正聲請狀」,聲請狀中把自己列為「送達代收人」,執行律師事務。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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