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品工讀生可吃,但不能外帶

關於超商過期品的處理,律師表示若工讀生以外的人偷吃,屬竊盜,若工讀生授意,符合業務侵占要件,應小心謹慎,但也認為「吃一百賠兩萬」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桃園林姓少年趁打工之便,與同學偷吃店裡下架的過期食品,被超商提告業務侵佔罪。其他超商聞訊覺得不可思議,強調總公司嚴禁販售、外流過期食品,店家一般都會當作飼料或直接丟棄;考量人情義理,一般會給工讀生吃,但絕不能帶走,以免衍生糾紛訴訟。

法律評析

超商工讀生吃過期食品會有法律問題嗎?

提告的超商強調,對員工三令五申不得偷吃過期食品,少年不僅自己吃,還帶其他人吃,「若有人居心叵測,事後裝肚子痛來提告,我們怎麼辦?」

律師聽聞直呼:「這小孩好可憐!」他表示,林姓少年滿十六歲未成年,犯「微罪」且多次道歉,研判少年法庭會裁處保護管束,不予起訴。他說,若工讀生以外的人偷吃,屬竊盜,若工讀生授意,符合業務侵占要件。因過期食品尚未丟棄,超商仍可主張擁有財產權,不得被侵犯、偷竊。但他也說,「吃一百賠兩萬」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超商同業則說,過期食品當然不能賣,但總公司只規定「不准外流」,給店長很大的運作空間。一般會給其他養豬、雞、狗的人當作飼料,但得簽約不准給人吃,剩下就當垃圾清理;工讀生可吃,但不能外帶回家,以免吃下後身體不適,反過來告超商。

超商同業說,依據工作經驗法則判斷,提告的店長大概對工讀生有成見,提告只是設法在合理的條件下辭退少年。少年的母親就說,談和解時,超商就頻頻細數兒子的不是,為人父母聽了真難過。

縣議員認為雙方調解時,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少年母親質疑,既然非第一次,超商為何不嚴加防範、對員工加強訓練?她希望以兒子的案例,呼籲其他年輕求職者謹慎,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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