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處理性騷擾,判罰人力銀行

本件性騷擾案,法院認為,人力銀行廣受求職者的信賴,是大多數派遣員工的法定雇主,應負起保障勞工的責任,卻在獲知本件性騷擾事件後,未積極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2個月後才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未盡法定雇主責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人力銀行敗訴。

一家人力銀行未及時處理派遣人員遭性騷擾的申訴案,遭裁罰新台幣10萬元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日前判人力銀行敗訴。

法律評析

法院判決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趙女於民國99年12月間經人力銀行僱用,派遣到台灣微軟公司擔任業務管理師。趙女控訴,她參加公司聚會時,遭美商微軟公司高階主管性騷擾,被摸了肚子及大腿,人力銀行未盡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義務人力銀行因此被台北市政府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10萬元,人力銀行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人力銀行主張,趙女指控的性騷擾事件並非發生在工作環境,也與執行職務無關,且涉性騷擾者並非人力銀行或人力銀行的受雇者所為,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無關。另外,人力銀行主張他們與台灣微軟公司共同合作調查,提供即時且必要的諮詢協力,2公司並保持密切聯繫,並無忽視派遣人員權益。

法院審理認為,人力銀行廣受求職者的信賴,是大多數派遣員工的法定雇主,應負起保障勞工的責任,卻在獲知本件性騷擾事件後,未積極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2個月後才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未盡法定雇主責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人力銀行敗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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