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找父不詳」,助產士賣嬰判9年

通常人口販賣是指以剝削、利用為目的,而進行的招募、運輸、移送、提供或取得人口。人口販賣的過程通常會以非法的手段進行,例如以暴力威脅、其他形式的強迫、綁架、詐騙等方式。依台灣刑法第296-1條的規定,販賣人口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沒看到媽媽大肚子,怎會生兒子?」新竹縣助產士曾照枝被控專找女外勞和外遇的私生子,賣給渴望有孩子的父母,收費五萬到卅萬元,再偽造出生證明買嬰變親生,至少賣出五名嬰兒,買嬰者的親人作證沒看到懷孕,讓曾照枝賴不掉,桃園地院昨依販賣人口罪判她九年徒刑。

法律評析

人口販賣

依台灣刑法第296-1條的規定,販賣人口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算是很重的刑責。通常人口販賣是指以剝削、利用為目的,而進行的招募、運輸、移送、提供或取得人口。人口販賣的過程通常會以非法的手段進行,例如以暴力威脅、其他形式的強迫、綁架、詐騙等方式。

而人口販賣的受害者通常會被強迫奴役、賣淫或是被人以不公平的工作合約詐欺、或是被嚴重剝削,基本人權被完全剝奪。而且人口販賣者常會利用強制手段操縱受害者,例如詐欺、脅迫、愛情騙局、隔離、武力威脅、其他方式的虐待,甚至是強迫灌食藥物來控制受害者。

被販賣的受害者通常來自世界上工作機會有限、經濟較貧困的地區,也大多是該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例如逃家的兒童、難民等,或是來自各種社會背景、階層、種族的人。而在部份案例中,某些人是被歹徒擄走而成為人口販賣的受害者,而台灣較常發生的拐帶兒童事件的有:

1.偷取幼兒
2.以糖果或玩具誘騙小孩離開父母
3.暴力搶奪(戶外或戶內均有可能)
4.歹徒綁架
5.騙取家長信任後攜帶幼兒失蹤(保姆或熟人)
6.在貧窮落後地方買嬰孩兒童(給他/她的父母一定的經濟補償)
7.收買私生子或其他親生父母不願意撫養的嬰幼兒

因此家中若有幼童或小孩,父母親千萬要非常注意小孩的行蹤,尤其是外出時,以免因一時疏忽使小孩成為人口販賣的目標。桃園縣政府社會局長張淑慧也說,若是有未婚懷孕或是棄嬰等需要照養的幼嬰兒,都會被安置在社福單位,求子若渴的父母可以向社會局登記、辦理領養手續,就可合法擁有孩子,不必擔心官司纏身。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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