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鼾聲超大」訴請離婚,法院判妻敗訴

法院裁判離婚之事由其中一項為「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實務上通常必須是令人厭惡、具傳染性且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疾病,法官才會判准離婚。配偶罹患難以根治的梅毒、重大精神疾病、愛滋,通常可構成離婚要件,但肢體殘障、不孕、中風、植物人、能控制或治癒的癌症,法官多半不認為是離婚理由。

羅女嫌丈夫黃男打鼾超大聲,訴請離婚,但法官認定黃男曾開刀治療打鼾,積極想解決問題,且打鼾並非「不治之惡疾」,不符離婚要件。法官建議羅女睡覺戴耳塞、放音樂,克服丈夫打鼾困擾。最高法院昨駁回羅女離婚訴求,全案定讞。

法律評析

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之認定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規定,若配偶施暴、精神虐待、惡意遺棄、通姦、重婚或觸犯吸毒等不名譽的罪,都構成法院

  • 裁判離婚之事由。至於另一項經常引發爭議的離婚要件「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實務上通常必須是令人厭惡、具傳染性且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疾病,法官才會判准離婚。配偶罹患難以根治的梅毒、重大精神疾病、愛滋,通常可構成離婚要件,但肢體殘障、不孕、中風、植物人、能控制或治癒的癌症,法官多半不認為是離婚理由。

    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
    3. 虐待對方
    4. 虐待對方的直系親屬
    5. 惡意遺棄對方:遺棄的行為只需要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構成惡意遺棄。
    6. 意圖殺害對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經超過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11. 有上述十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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