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6歲女兒,辯稱是:「女兒勾引我」

該名父親要脅要拖女童的頭去撞牆、毆打或趕出門等方式,要求女兒為其手淫或口交。具有脅迫與強暴性質,女童也非自願。且女童年僅六歲,為未滿十四歲之人,成立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十二歲男子對年僅六歲女兒性侵、強迫口交,被查獲竟辯稱是女兒主動問「爸爸,要不要輕鬆一下?」但女童在接受心理諮詢時,卻說「想變巫婆詛咒爸爸死,讓爸爸永遠當鬼不能投胎」。台中地院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狼父十年徒刑。女童父親與印尼籍妻子結婚後,在八十九年十二月生下她,女孩被帶回印尼扶養,直到九十四年二月才被帶回台與父母同住,但隔年四、五月就遭父親染指。男子利用妻子外出工作或不在家時,要脅要拖女童的頭去撞牆毆打或趕出門等方式,要求女兒為其手淫或口交,直到學校通報母親指女童遭父親虐待,經社會處介入輔導並訪談女童,才意外查獲女童遭父親性侵。

 
法律評析

獸父性侵6歲女兒,不得好死,法院重判

該案該名父親涉嫌強姦自己六歲的女兒,若是利用其童年無知,以及父親的身分與權勢,使女童不得已,只好「自願」與其性交,成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該案該名父親要脅要拖女童的頭去撞牆、毆打或趕出門等方式,要求女兒為其手淫或口交。具有脅迫與強暴性質,且口交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口腔」,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的要件,為強制性交罪。女童也非自願。而且女童年僅六歲,為未滿十四歲之人,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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