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算到誤差值 酒測值○.二六裁定不罰
高雄市林姓駕駛酒測值○.二六mg/1,被警方開罰1萬5千元,但他認為酒測值在標準值「誤差範圍」內,提出聲明異議,高雄地院扣除誤差值後為○.二四七五mg/1,低於○.二五mg/1的處罰標準,裁定不罰,林某的荷包免於失血。
法律評析
承辦法官去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瞭解「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關檢定公差規定為,若酒測結果大於○.二五mg/1且小於二.○○○mg/1範圍者,公差為正負5%,林某是○. 二六mg/1,若以酒測取締標準○.二五mg/1乘以公差正負5%,算出誤差值為正負○.○一二五mg/1,以○.二六mg/1扣除後為○.二四七五mg/1,不超過規定標準○.二五mg/1,並參酌交通部函示及刑事訴訟法,罪疑唯輕或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採最有利於林的認定。
律師指出,呼氣酒精測驗器有公差規定,因此檢驗數值會有法律容許的誤差值,被開罰單數值若屬○.二五mg/1或○.二六mg/1,都可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確保自身權益;但根本之道仍是酒後不開車。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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