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招標弊案,起訴七人

漢翔專案組長等七人,可能構成瀆職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以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負責招標的專案組長李姓嫌犯,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並提供張姓嫌犯取得該專案所有之利益,違反刑法§121普通賄賂罪。

漢翔公司疑勾結浮報軍機維修費新台幣1億4000多萬元案,台南地檢署今天偵結,起訴漢翔專案組長李宗政等7人。據檢方了解,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民國 94 年10月間辦理COCO專案,將空軍第2後勤指揮部所屬軍工廠委託民營,且公開評選招標,最後由漢翔公司聯合漢翔管理顧問公司、亞洲航空、長榮航太科技,共同以71億餘元,承攬委託經營8年,負責UH-1H等陸海空軍軍機的維修。張平和前亞航總經理于羾兩人更分別代表非合約廠商美國API 公司及合約廠商亞航,簽訂合作互惠協議書,約定雙方交易後的浮報利潤,以 6:4 共分
于羾又涉嫌透過時任亞航專員的趙高恩,和非合約廠商凌威公司總經理李榮裕接洽,將凌威擁有的維修軍機能量清冊,浮報在亞航的能量清冊中,讓軍方誤以為亞航維修能量很高,才將大量待修軍機轉到李宗政負責的專案,由亞航維修。後因亞航無力維修,將待修件送至美國API等公司維修,並浮報帳目,造成國防部莫大損失。
 

 
法律評析

官商勾結?大賺1.4億,詐欺、偽造文書、公務員重罰

(一)漢翔專案組長等七人,可能構成瀆職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以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負責招標的專案組長李姓嫌犯,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並提供張姓嫌犯取得該專案所有之利益,違反刑法§121普通賄賂罪。依法最高得求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沒收其已收受之賄賂物,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改以追徵其價額。


(二)張嫌、于嫌等人賄賂李嫌取得專案之目的乃在於從中謀取不法利益,因此取得該專案之後,透過第三人等取得、竄改能量清冊,係以詐術使國防部誤以為亞航足夠消化大量維修;後因無法承擔大量待修件,因而轉向美國API公司進行維修,使該公司獲利,國防部受有損害。根據實務對於詐欺罪的見解,本罪的構成除必須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且以被害人整體財產減少為必要,並且需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以為真,以和平的手段使被害人主動交付財物者,方能夠成本罪。上述案例事實中,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行為人可能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而協助其竄改清冊的趙姓嫌犯等,利用從事業務之便,將明知為不實之數目竄改,浮報登載於業務文書上,使張嫌等人得以從中謀取不法利益。上述行為,專案組長李嫌、偽造文書趙嫌、廠商李嫌等,在協助其謀取利益時,皆知其犯罪意圖,仍接受其邀約及收取不法利益,因此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其刑,而非僅幫助犯罪請求獲得減刑。


(四)除了刑事責任外,專案組長尚具公務員身分,須對國家盡忠誠義務,並且依公服法§6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如違反公服法且同時涉及刑法規定時,依刑事法令懲處;其訴訟程序進行被通緝或羈押者,或判決確定受徒刑宣告、褫奪公權之人,停止其職務,並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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