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化學去勢未入法

本文以下簡述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幾個修法重點。

歷經白玫瑰運動的社會吶喊、雲林葉小妹命案的血淚教訓,立法院終於在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將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納入「強制治療」對象,新法也擴大強制治療範圍,將未成年性侵犯、性觸摸犯都納入。

法律評析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重點

新法規定,明年一月起,性侵犯接受輔導、治療後,若被評估鑑定仍有再犯危險,而不符刑法後強制治療之規定者,監獄得檢具評估報告送請地檢署,聲請法院裁定進入醫療機構強制治療。

新法增定,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觸摸罪,經評估認為有必要者,以及未成年性侵犯經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定有必要者,都須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而規定須向警方登記報到的對象,已擴及強制猥褻犯、利用權勢性侵犯、與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之累犯,其報到期間長達五年。

性侵犯的個資方面,新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犯的檔案資料,除現行的指紋、DNA,還須紀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相片及犯罪資料等;但除非法律有規定,不得對外公布。

另外,因化學去勢治療爭議過大,院會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衛生署和法務部召開公聽會,收集意見進一步研酌;並請內政部參酌地方縣市轄區幅員大小,研擬分區公告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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