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開車撞員警,遭開槍擊斃,執法過當

通緝犯開車衝撞員警,意圖侵犯員警的生命權或身體權(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參照),而員警為避免自己生命或身體遭受侵害而反擊開槍,雖然男子當場被擊斃,但因為合乎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  

桃園縣龍潭警方15日下午3時追緝開車逃逸的通緝犯時,未料通緝犯在攔截點前衝撞員警,迫使員警開槍,造成車上一男子當場遭擊斃,一人送醫。

 
法律評析

員警開槍擊殺通緝犯,正當防衛的時機

(一)警方追緝通緝犯時,遭通緝犯開車衝撞,嫌犯意圖侵犯員警的生命權或身體權(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參照),而員警為避免自己生命或身體遭受不法侵害而反擊開槍,雖然造成一名男子當場被擊斃,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以及一人受傷送醫,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刑法第278條重傷罪,但因為合乎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  

(二)該案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5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三)其中一名通緝犯已死若是該案是在偵查階段,將來確有確切的犯罪證據證明那通緝犯有犯罪嫌疑,檢察官仍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而若該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通緝犯卻身亡,則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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