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少將仇家銬住,用罐肛門報復,強制性交

將整瓶生理食鹽水擠入黃某肛門,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符合「性交」的定義。再加上他們是三人共同為之,與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劉姓少年、林姓少年、許姓少年等3人,為替小弟出氣,竟以殺蟲劑噴下體、剃陰毛、灌肛門等方式凌虐黃姓少年。去年12月9日,劉姓嫌犯(26歲,有傷害前科),得知嚴姓小弟與黃姓少年發生口角,當晚即夥同不知情的林姓男子,開車載林姓嫌犯(19歲)、嚴某及賴姓少年,至黃某就讀的高職附近,見黃獨自一人,林姓少年、嚴某隨即強拉上車,劉姓嫌犯即以預藏的手銬予以上銬,劉隨後在車上,打電話約許姓嫌犯(18歲)至朱銘美術館旁停車場會合。劉某一行人的車開抵朱銘美術館旁停車場後,黃某被拉下車,由劉姓嫌犯持殺蟲劑往黃某臉部、下體噴灑;許姓嫌犯則將刮鬍膏噴在黃某陰毛上後,以刮鬍刀刮除黃某陰毛;劉姓嫌犯更將整瓶生理食鹽水擠入黃某肛門凌虐,接著一群人朝著黃某拳打腳踢。

法律評析

強拉上車,殺蟲劑噴下體、灌肛門,真的有夠變態

(一)這些嫌犯,將黃某強拉上車,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再手銬銬住黃某,涉嫌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涉嫌用空氣砲槍托敲擊黃姓少年頭部,若黃姓少年有受傷,則依刑法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警方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用殺蟲劑噴人臉,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用捆綁,並用殺蟲劑噴人下體,刮其陰毛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而將整瓶生理食鹽水擠入黃某肛門,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符合「性交」的定義。再加上他們是三人共同為之,與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及第1項第5款:「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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