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動產物權-契約糾紛訴請返還所有物勝訴,被告應返還原告

案例事實

委託人謝先生
案件結果勝訴,判決A科技公司應將3台電腦主機返還給謝先生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本案例事實為謝先生的債權人A科技公司對謝先生有50萬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定。該A科技公司拿該50萬的確定判決對謝先生名下的房屋進行查封。但謝先生雖承認有欠A科技公司錢,但認為A科技公司也欠他50萬元,且早在一年前他就發存證信函給A科技公司主張抵銷,除此之外,之前雙方配合的軟體訂製契約解除後,A科技公司也還沒將屬於謝先生的3台電腦主機還給謝先生。謝先生心有不甘,遂求助於律師。

律師解說

律師主張

1.因為A科技公司已拿到執行名義對謝先生房屋進行查封,故建議謝先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進行反制。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而且可以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一般而言,法院會裁定債務人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2.起訴主張早在一年前A科技公司積欠謝先生50萬元,謝先生曾發存證信函主張抵銷。而且當初解除雙方間的配合契約,謝先生放在A科技公司的3台電腦主機至今A科技公司也還未返還給謝先生。

3.  協助謝先生舉證。

法院判決

勝訴,判決A科技公司應將3台電腦主機返還給謝先生

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謝先生的主張有理由,判決A科技公司應將3台電腦主機返還給謝先生。也認定A科技公司之前的確有欠謝先生50萬元,而且謝先生也已經主張抵銷,所以50萬債權已經消滅。不過,法院認為之前訴訟判決認定謝先生需負擔一部分裁判費5千元,而5千元謝先生還沒還給A科技公司,所以A科技公司還是可以謝先生尚未返還5千元為由執行謝先生的房屋。此部分,建議於執行時,謝先生只要當場付清5千元,執行法院便不會繼續進行執行程序。謝先生的權利最終還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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